11月27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修改決定經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后的條例將于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自2012年條例施行以來,本市對該條例進行修改。
修改后的條例明確,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并對個人違法投放垃圾的行為,實行教育和處罰相結合。違規投放的個人“屢教不改”,高可處200元罰款。此外,要求餐館、旅館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對“混裝混運”現象加大了處罰力度。
在隨后進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主任王榮梅,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辦主任郝志蘭進一步介紹了法規修改的背景及重點內容。
一、生活垃圾分為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為方便公眾分類投放垃圾,避免產生概念混淆,修改后的《條例》進一步簡化了垃圾分類標準,將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兩類整合為廚余垃圾一類,明確生活垃圾分為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類。《條例》在附則中詳細解釋了各類垃圾的區別。
廚余垃圾,是指家庭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核、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企業和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集體食堂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和廢棄食用油脂;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其中,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難以辨識類別的生活垃圾。
此外,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二、“因地制宜”設置垃圾桶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住宅小區和自然村應當在公共區域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處生活垃圾交投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同時,明確北京市城管委就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設置標準和地點等制定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三、北京市禁止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
源頭減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類制度的關鍵環節,此次修改進一步完善源頭減量措施,增強制度剛性約束。修改后的《條例》規定,禁止在北京市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餐廳、旅館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高可罰5萬元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推行無紙化辦公,提高再生紙的使用比例,不使用一次性杯具。
從節約資源、降低消耗、引導綠色消費出發,條例明確,餐飲經營者、餐飲配送服務提供者和旅館經營單位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并設置醒目提示標識。一次性用品的詳細目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務等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違反規定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整改,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個人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高可罰200元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單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處1000元罰款;再次違反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于違反規定的個人,由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應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由其給予書面警告,再次違反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相關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信息將共享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